電子報第101期(97.11.02.)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一、「討論園地」

新的討論區已經上線,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為了提高網路安全性並避免網路廣告及垃圾機器人程式之干擾,網友需先作登錄程序,才能參與討論區。近期討論 的重要主題包括「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條款修法論壇」、「公車司機聽警廣被告,會不會太超過?」、「有關數位教材之智慧財產權事項」、「如何宣導合法影印?」、「在論壇上轉帖文章,觸犯了著作權...?」、「技術資料被轉化為成品」等議題,歡迎關心著作權保護的朋友提出新議題,共同參與討論。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校園出版社書籍與數位教材之製作行銷策略

校園之數位教材的製作與出版,其屬性是介於教授的權利與義務之間。學校在政策上要推行教材數位化,各系所及教授有義務支持,使上課內容嘉惠更多學生,包括校外產業人士需求。為鼓勵參與及尊重學術專業,當然要對支持及參與教材數位化的教授有實質上的回饋。

三、著作權觀念漫談

1.製編教科書的法定授權制

著作權法賦予著作財產權人控制其著作之利用,以及獲取經濟利益之權能,法定授權制的目的,在使製作教科書時易於利用著作,亦即削弱著作財產權人對其著作之部分控制權,而不在剝奪著作財產權人之經濟利益,故在使用報酬之費率方面,應該不能使著作財產權人過於受委屈。政府對於法定授權制費率的決定,會影響合意授權的使用報酬,目前費率偏低的「一口價」,確實對著作財產權人不甚公平,不過,在經濟這麼不景氣的時候,主管機關要如何公平地提高費率,除了智慧,還需要一些勇氣。

2.著作權授權條件之分析

授權利用契約之條款不一而足,並無一定格式,事實上亦無法以統一之格式,適用於千變萬化之商業活動,而應完全視雙方條件,依市場機制決定其約款,惟授權條款之擬訂,仍宜考量以下各項情形。

四、著作權判決評析

1.藝人不得以肖像權及隱私權限制出版自由

藝人的表演具重大商業利益,經紀公司總是透過經紀契約,掌控藝人所有權利後,對藝人進行各種投資與包裝行銷,以獲取投資的回收,這已經是演藝產業正常的經營模式,也維繫整個產業從業人員的生計。不過,藝人或經紀公司仍不得以肖像權或隱私權限制他人的言論及出版自由。對於未經授權,以藝人相關資訊撰寫及出版,並不是單純販售藝人劇照,也沒有任何不實誣衊,所用的又是自己拍攝藝人公開活動的照片,或是經攝影者授權的照片,引用的是新聞報章報導之資訊,則應不致構成侵害肖像權、隱私權或著作權。這是法律及法院在個人私有權利與公眾言論、出版自由及知的權利之間,所作均衡考量的結果。

2.職業運動員之肖像權保護

職業運動員之肖像權極具商業價值,其任何利用均涉及龐大商業利益,所屬組織或運動員本身,對於授權利用範圍必須非常精確,輜銖必較。利用人若未獲得正式授權,或沒有找到正確的對象洽談授權,任意利用將易被訴侵害肖像權。

3.電視節目製播之言論自由與肖像權之保護

公眾人物有肖像權保護的議題,一般民眾的肖像權也有保護的必要。廣播電視節目之製播過程中,常須使用他人之肖像,多數時候由於製播時間緊湊,來不及洽談授權,或因當事人反對,不太可能獲得授權。這種未經授權使用他人肖像之情形,是否會構成侵害肖像權?其與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如何均衡?一再備受關切。雖然司法機關在類似爭議案件,基於公眾接觸資訊之考量,傾向保護廣播電視節目之言論自由,但傳播媒體關於公眾肖像之使用,還是應維持在低度範圍,避免爭議一再發生,斲傷媒體形象。

五、著作權相關論文

面對著作利用的新局面

著作之利用無所不在,數位與網路的結合,更讓著作利用無往不利,法律與科技無法完全有效地保護著作權人,但著作權人之行銷經營模式若運用得當,商機無限,獲利無窮,若對科技變化因應無方,則損失無法抑止。本文擬探討著作權制度的真義,並對著作利用方式的新發展與行銷經營模式的變化,進行觀察,提出重新建構著作利用制度的新思維,和緩著作權人與利用人間的緊張關係,建立著作權人、利用人及全體社會三贏而適切的著作權法制觀念。

六、著作權大哉問

1.著作權仲介團體無法提供完整的著作清冊合理嗎?

在創作保護主義之下,任何人的作品自創作完成之時就開始受保護,不必申請獲准或登記。叫人從幼兒園裡畫的第一幅圖、小學時的第一篇作文開,始列所有作品的清單,也許太過遙遠。縱使是從進入社會工作開始,到現在所完成的作品,要列一份完整的創作清單,對任何人來說,還真的是很困難。

2.買軟體到底是買到甚麼?

軟體是很特殊的商品,消費者付了錢,到底買到甚麼,必須弄清楚,才會知道付的錢是否值得,要不要購買。如果可以有書面契約,就可以避免含混不清楚,誤判情事。本案建議先拿出.......

3.網路聊天園地發表文章之著作權疑義?

如果網友已經讓出自己文章的著作財產權,日後要在自己的網站使用這些文章,就必須獲得聊天園地管理者的授權。即使認為聊天園地單方面取得文章著作權的聲明對於網友不具拘束力,網友也只能.......

4.使用數位典藏的資源該注意甚麼問題?

使用數位典藏的資源要注意是不是有使用到別人受保護的著作,還是只是使用到公共所有的文化遺產。例如,典藏機構將古畫作成數位檔案,我們在馬克杯上使用該數位檔案的古畫,古畫已經是公共所有,使用該數位檔案不會涉及著作權問題,不必獲得授權。但若是典藏機構將古董拍攝作成數位檔案,該照片可以.........

5.失傳編織技巧研究成果之利用疑義?

丙工作坊之負責人以此不受保護之技術,進行產品之開發製作,進一步出書,在法律上都未有侵權責任。至於其在對外或書中未提及出處、典藏地點及甲學者之研究成果,僅是........

6.KTV的視聽著作既已獲得授權,為何不能給客人唱歌?

如果視聽著作的著作權人授權KTV業者,原則上是說公開上映視聽著作沒問題,至於其中若有涉及音樂著作、表演及錄音著作的利用,除非視聽著作的著作權人有權依第三十七條規定作授權,否則........

7.買CD不能在店裡播放,買畫作卻能掛店內牆上?

店家同樣買了CD與複製畫,為何音樂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要收錢,複製畫公開展示卻不用錢?這是因為CD的商業價值除了CD重製物本身之銷售,音樂的公開播送或公開演出也是很大的經濟利益來源,有時甚至超過CD的販售;至於複製畫,他的經濟價值主要在.........

8.老師可否依自己給出版商發行之書撰寫教材?

本案應先視A老師就B書之第一版或第二版與出版商C及D如何約定其著作權歸屬,或是其利用方式。通常,即使是僅授權出版,作者沒有讓出著作權,出版社也會要求作者.....

9.在討論區發表免費觀看影片網站之文章會侵害著作權嗎?

在公開的討論區發表可以免費觀看影片的網站文章,如果是指非法網站,可能會涉及侵害著作權的幫助犯或共同侵權行為的民刑事法律責任,雖然這當中有言論自由的議題,但若所指網站已經很具體,負擔法律責任的風險就很高。例如,文章說.........

七、著作權遠距教學網

著作權遠距教學網」已正式上線,內容包括主持人近期於各種場合所作之著作權相關講座影音檔案及教材,值得初學著作權者或進階程度或產業人士參考,未來將陸續增加檔案,歡迎各界免費瀏覽。

八、著作權部落格

著作權部落格」已自2008年9月正式上線,本案係主持人近期受邀參與資策會執行之「數位典藏橋接計畫」,在該會之「數位典藏創意加值商用平台」中,以部落格型態,提供涉及著作權法之相關短文,並以「常見問題」之一問一答方式,協助典藏機構與創意加值企業解決著作權相關法律問題,未來將陸續增加內容,並與業界人士互動,歡迎各界免費瀏覽並提問。

九、著作權相關活動

1.由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所舉辦之「2008年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將於2008年11月27日及28日於新竹交大電子資訊研究大樓舉行,今年是該項研討會第12屆舉辦,在著作權議題方面,將包括「電腦軟體結構與著作權」、「著作權法反規避條款」及「原住民傳統知識保護與財產法制之展望」等,分別由羅明通律師主講「自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530號判決之三步驟測試法評析電腦程式侵權之判斷基準及其步驟」、胡心蘭博士候選人主講「The DMCA-ish Anti-circumvention Provision Around the World」、李崇僖助理教授主講「原住民族文化財產權之理論與實踐—美國法為例之探討」、林三元法官主講「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權利範圍—從擴大『公共領域』之觀點出發」,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與。

2.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推動之「我尊重智慧財產權活動」,已於2008年11月初推出,預計號召大家一起在網路上共同用「我尊重著作權,那你呢?」的標題來對全台灣發聲,這個活動需要大家共同來支持,希望在2008年12月1日,大家可以共同把MSN暱稱改成「我尊重著作權,那你呢?」,歡迎各界踴躍報名參與。

十、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4.「線上音樂與影片的著作權問題」(ISBN978-986-01-3141-3),已由國立台灣大學科際整合研究所於二○○八年三月中旬出版發行,每冊售價250元。本書係主持人參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度智慧財產專業人員培訓計畫,於智慧財產培訓學院之「數位內容著作權種籽師資專班」講授網路上之音樂與影音之利用所牽涉著作權議題之教材。

5.「多媒體法與企業經營手冊-----創作人與發行人實務指南」(ISBN957-667-573-1),已由商業周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年四月初版發行,每冊售價450元。本書係主持人與劉文彬先生合譯美國聖荷西州立大學的網路法律教授J. Dianne Brinson及加州專攻智慧財產權法的名律師Mark F. Radcliffe所著「LAW and BUSINESS HANDBOOK---- A Practical Guide for Developers and Publishers」,本書沒有不太多的理論,係提綱挈領地點出多媒體產業與使用者必須知道的基礎概念,其大多數的篇幅都是以非常淺顯的文句,詳列實例,介紹經營多媒體產業所須注意的相關法律議題,並一再澄清許多一般人所常有的誤解。

6.「著作權法逐條釋義日文版」(ISBN978-957-11-4679-9),已由日本財團法人經濟產業調查會於二○○八年九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625日圓。本書係由主持人無償授權由日本智慧財產權學者萩原有里女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法博士)依「著作權法逐條釋義」翻譯完成,本次發行係台灣著作權法相關論著首次在日本以日文版發行,有助日本學界與實務界對台灣著作權法制之瞭解。

十一、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十二、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三、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四、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